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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类免疫告知书         
犬类免疫告知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19 8:29:20

广大养犬户:

 

狂犬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是国家规定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该病近年来在我市及周边地区时有发生,并且呈增长蔓延趋势,防疫形势十分严峻。为了更好地搞好我市城区狂犬病的防控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八条“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类健康检查、免疫注射,凭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部门登记,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的规定,现将犬类免疫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凡市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浏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范围限养区内饲养的所有犬只和其他区域内的所有犬只都要定期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

 

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方便群众,本着“布局合理、方便市民、资质优先”的原则,委托下列十家动物医院为“合肥市城区犬类指定免疫点”,其他动物诊所不得从事犬类免疫和发证工作。从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请市民携犬前往指定免疫点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并准备三张1寸犬只照片办理《犬类免疫证》和《犬类准养证》。

 

三、根据《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动物疫病的预防,实行免疫证明或者免疫标记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第十二条规定,“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制品的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和对外提供计划免疫所需的生物制品”。因此,各免疫点使用合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采购并加贴防伪标识的、具有农业部批号的长春军需大学五星动物保健药厂生产的犬五联苗。免疫后填发合肥市畜牧水产局监制的《犬类免疫证》、免疫标牌。

 

四、《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的准养犬必须定期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狂犬病疫苗预防注射,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第十六条规定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犬类免疫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物价局价费字(1992452号文件和省物价局价费字(1995183号文件规定:犬类免疫收费标准为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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